上海海洋大学归国华侨联合会章程(草案)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是上海海洋大学归国华侨联合会(简称侨联)。
第二条 侨联是以上海海洋大学归侨、侨眷组成的群众团体。侨联接受校党委和上海市侨联的领导。
第三条 侨联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,牢固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,始终把握正确发展方向,按照“凝聚侨心、汇集侨智、发挥侨力、维护侨眷”的工作要求,围绕学校中心,服务发展大局,切实履行学校党委联系广大归侨、侨眷的桥梁、纽带和助手作用,以人为本、为侨服务,团结全校归侨、侨眷积极投入学校内涵建设,努力为建设“双一流”要求下的高水平特色大学贡献才智,为统一祖国、振兴中华而奋斗。
第二章 任 务
第四条学习、宣传、贯彻党和国家关于侨务工作的方针、政策和法律、法规,引导和鼓励归侨、侨眷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。
第五条 密切联系学校归侨、侨眷教职工,关心他们的思想、工作和生活,及时反映他们的意见、要求和建议,维护合法权益,全心全意为归侨、侨眷服务,广泛团结归侨、侨眷。
第六条 充分发挥归侨、侨眷的独特优势,广泛动员归侨、侨眷为学校建设发展献计献策,积极为学校引进海外人才和智力服务,促进海外侨胞与学校开展合作交流;为学校内涵建设和人才培养作贡献。
第七条 开展社会服务活动,组织学校侨联教职工为上海市的发展和海内外文化、学术交流服务,积极向各级政协、人大推荐委员和代表,为归侨、侨眷参政议政创造机会。
第三章 会 员
第八条 凡本校归侨、侨眷教职工,承认侨联章程,经自愿申请,登记审核后,成为侨联会员。
第九条 会员有对侨联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,有参加侨联组织的各项活动、享受侨联提供的各项服务的权利。
第十条 会员有遵守侨联章程,维护侨联声誉,贯彻执行侨联的决议的义务。
第四章 组 织
第十一条 侨联组织原则:民主协商、集体决策、分工负责。
第十二条 侨联最高决策机构是上海海洋大学侨联全体会员代表大会。
第十三条 侨联执行机构是侨联委员会,委员会由七人组成,其中设主席1名、副主席2名、秘书长1名,每届任期5年。委员会由侨联全体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。
第五章 职 责
第十四条 全体会员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一至二次会议由委员会召集并主持。代表大会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与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。
第十五条 全体会员代表大会的任务:
(一) 制定和修改侨联章程,监督章程的实施;
(二) 选举、罢免侨联主席、副主席、秘书长等委员会组成人员;
(三)听取和审议侨联的工作报告。
(四)讨论决定侨联工作计划和有关重大问题;
第十六条 委员会的职责:
(一)贯彻执行全体会员代表大会确定的工作任务;
(二)负责侨联的日常工作;
(三)决定侨联工作机构及其负责人;
(四) 制定年度工作计划,检查执行情况,作出年终总结。
第十七条 主席、副主席、秘书长的职责:
(一) 主席负责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,主持侨联的日常工作;代表侨联签署有关文件;履行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。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。
(二) 秘书长在主席的领导下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,负责召集办公会议,推动各项工作落实,处理日常事务。
(三) 主席、副主席、秘书长的工作实行分工负责、接受委员会的监督。
第六章 经 费
第十八条 侨联的经费来源为上级拨款、捐赠及其他合法收入。侨联经费必须用于完成章程规定的任务和日常机构运行,财务实行公开、透明,接受上级监督。
笫七章 附 则
第十九条 本章程由上海海洋大学归侨、侨眷全体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。
第二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侨联委员会。